(浙人社發〔2022〕1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建委(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民航和鐵路各分支機構:
現將《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 江 省 水 利 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民航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
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1〕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專用賬戶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為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電力、能源、化工、鐵路、民航、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的書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人工費用占總工程款(含工程預付款)的比例;
(二)月人工費用撥付比例或撥付金額。月人工費用可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特點設定,但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三)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日期。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但可以提前撥付。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具體人工費用占比和項目不同施工階段人工費用占比根據各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編制的行業標準確定。
第六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可使用簡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偘鼏挝辉谕辉O區市內有2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已有專用賬戶名稱變更為總包單位名稱加設區市名稱后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同一專用賬戶下分別管理的項目應分別記賬核算,項目間資金不得相互劃轉。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立專用賬戶,或在已有專用賬戶下設立項目分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明確委托授權內容、人工費用撥付方式、數據安全、免責條款等權利和義務,并授權銀行向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推送專戶交易、余額等信息。專用賬戶開立后30日內,總包單位應將專用賬戶信息、工程施工合同有關約定信息和資金管理三方協議通過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報監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配合總包單位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專用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通過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向監管部門及時上傳專用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交易、余額等信息,并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專用賬戶業務服務。對發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銀行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傳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
第八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預警機制,監測專用賬戶資金支付使用情況,確保專用賬戶支付工資的農民工與本項目實名制考勤記錄相符。
第九條 工程完工、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應將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在施工現場和監管部門網站公示30日,并向監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后,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開戶銀行依據監管部門通知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余額歸總包單位所有?偘鼏挝换蛘唛_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后可按照第六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第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用工量短期增加等原因導致專用賬戶余額不足以發放當月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應當及時向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優先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并立即告知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核實后開具《工程建設項目人工費用調撥核準單》,建設單位根據核準單將總包單位先行墊付的人工費用直接撥付至總包單位銀行賬戶。
鼓勵建設單位、總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項貸款等創新模式解決專用賬戶短期資金流動性問題。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變更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報送監管部門,并將相關變更情況通知開戶銀行。
第十二條 施工周期1年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工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勞務班組代表組成,負責協商調解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施工進度和班組人工費用等矛盾糾紛。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拒不簽訂專用賬戶資金管理三方協議的或撥付人工費用的,總包單位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記入建設單位信用檔案,并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擔保償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 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包單位代發制度(以下簡稱總包代發制度),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工資代發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 總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用工實名制管理,建立項目經理和班組責任制,依法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未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不同階段的實際用工人數、人工費用比例和勞務作業進度等情況的審核及監督,并在監理日志中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與各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監管信息平臺共享對接,鄉鎮(街道)應及時通過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補充完善轄區工程建設項目信息。
加強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與農民工手機端應用的推廣和銜接,開通班組管理、實名登記、工資確認和欠薪投訴等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通報數據信息質量情況,強化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對數據不全不實等問題,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各級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屬地監督管理工作,定期通報專用賬戶管理工作情況,召開專用賬戶管理專題會議,協商解決專用賬戶運行管理中的問題。
第十九條 屬地相關部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根治欠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屬地政府發出督辦函,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有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