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2022〕13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委(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銀保監分局,民航和鐵路各分支機構:
現將《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民航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
上海鐵路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充分發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規定,按照減輕企業負擔、信用分類監管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在工程所在地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所保證工程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及農業、電力、能源、自然資源、信息產業及基礎設施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制度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實施,并依托全省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對工資保證金存儲實行數字化、流程化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總包單位采用以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應超過施工合同期6個月以上且有效期至少為1年,保函正本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存。
第六條 施工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不包括1000萬元),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原則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額1%存儲,存儲金額最高不超過120萬元;施工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額2%存儲。
總包單位在我省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個工程以外,其他新增工程可以比照以上存儲比例下浮0.5%。
第七條 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前2年內承建工程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參照第六條規定提高50%,存儲金額不受最高限額的限制;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參照第六條規定提高100%,存儲金額不受最高限額的限制。
符合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總包單位發出《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通知書》,要求總包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并辦理備案。
第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包單位可以在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施工合同復印件和免于存儲申請承諾書,向工程所在地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資保證金免于存儲申請:
(一)在簽訂施工合同前3年內所承包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
(二)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在簽訂施工合同前1年內承包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
第九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對總包單位提交的工資保證金免于存儲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通過官方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示7日,公示期滿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免于存儲。
第十條 對符合可下浮存儲比例和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情形的總包單位,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等途徑公布名單。
第十一條 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總包單位,因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或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補足和返還應嚴格按照《規定》有關條款執行!兑幎ā穼嵤┣案鞯厥杖〉墓べY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